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361号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大圳自编**。
法定代表人:陈广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武,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宜付,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宜付、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