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579号原告:邱小明,男,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李洁土鸡米线餐馆,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回兴街道宝圣西路**1-6,注册号500112616442196。
经营者:李洁,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邱小明与被告渝北区李洁土鸡米线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邱小明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小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小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邱小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