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211执15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天元区鼎丰商行,经营场所株洲市天元区衡山中路**湘江名都****。
经营者:刘迎,女,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株洲市天元区。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元区鼎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21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
2020年9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
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均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天元区鼎丰商行有营业收入存放在该商行的共同经营者谭杰(刘迎之夫)名下。
2020年10月22日,本院从谭杰银行账户划拨到位6069.03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0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088元,已执行到位6069.03元,尚有9018.97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