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211执2003号申请执行人: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天元区花明粮油店(个体工商户),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干塘坡天纺农贸市场内**/div>经营者:袁和平,男,汉族,1968年3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
申请执行人福州米厂与被执行人天元区花明粮油店侵害商标权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