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284号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镇海兴西路**。
法定代表人:丁文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潇,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亚楠,女,199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美哚摄影器材厂。
住。
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工业园区/div> 经营者:吴亚楠,女,199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与被告吴亚楠、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美哚摄影器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9月29日,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负担。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