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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东方口琴厂、吴亚楠、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美哚摄影器材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284号
案件名称海盐东方口琴厂、吴亚楠、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美哚摄影器材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盐东方口琴厂;吴亚楠;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美哚摄影器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284号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镇海兴西路**。

法定代表人:丁文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潇,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亚楠,女,199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美哚摄影器材厂。

住。

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工业园区/div> 经营者:吴亚楠,女,199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与被告吴亚楠、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美哚摄影器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9月29日,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负担。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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