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3136号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4718,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金豆、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亿炎副食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8NN1D9L,地址,地址杭州市萧山区浙江新农都物流中心******div> 经营者陈清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亿炎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亿炎副食品商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亿炎副食品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