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973号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主楼(**)303。
法定代表人:周智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音,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磊,男,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黄**,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