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225号之一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界塘村。
诉讼代表人:黄麟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华星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石门山镇管村。
诉讼代表人:李书珍。
被告:义乌市谢龙工艺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春潮路****。
经营者:谢龙,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楼****。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思,北京达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与被告曲阜市华星建材销售中心、义乌市谢龙工艺品厂、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曲阜市华星建材销售中心、义乌市谢龙工艺品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9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负担。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