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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张馨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02民初17616号之一
案件名称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张馨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张馨月;刘太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02民初17616号之一申请人: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H。

法定代表人:徐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梁,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丽,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馨月,女,199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被申请人:刘太芳,女,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馨月、刘太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馨月、刘太芳价值20万元的财产,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并于10月20日交纳保全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馨月、刘太芳价值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

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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