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7民初134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鹤林,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叶松,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县五松镇九九超市,经营地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荷塘月色花园****网点。
经营者:赵军敏,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县五松镇九九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铜陵县五松镇九九超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 彤审 判 员 盛丽娜人民陪审员 汪海晖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华君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