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8420号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怡路****。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胡海燕,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胡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