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313号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 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2946号。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定美副食品批发部,住所地浙江省 绍兴市蔬菜果品批发交易市场G1-31号。
经营者:钱定美,女,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后墅村西区19幢1单元502室。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越城区 定美副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 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定美副食 品批发部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准许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五芳 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