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03知民初13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安区光华便民食品店,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和大居委会**广华山**。
经营者:周光华,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童寺镇永峰村****。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安区光华便民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