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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7知民初37号
案件名称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王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7知民初37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李开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娜,女,汉族,1988年2月14日出生,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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