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7知民初37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李开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娜,女,汉族,1988年2月14日出生,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