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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栖霞市连成设备安装工程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执1119号
案件名称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栖霞市连成设备安装工程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栖霞市连成设备安装工程处;孙昭成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119号 申请执行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

被执行人:栖霞市连成设备安装工程处,住,住所地栖霞市桃村镇经贸街/div> 经营者:孙昭成。

被执行人:孙昭成,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栖霞市。

申请执行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栖霞市连成设备安装工程处、孙昭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02执1119号。

案件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昭成向我院缴纳案款10689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定义务为由,书面同意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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