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119号 申请执行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
被执行人:栖霞市连成设备安装工程处,住,住所地栖霞市桃村镇经贸街/div> 经营者:孙昭成。
被执行人:孙昭成,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栖霞市。
申请执行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栖霞市连成设备安装工程处、孙昭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02执1119号。
案件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昭成向我院缴纳案款10689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定义务为由,书面同意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