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338号原告:深圳市志凌伟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志,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济南恒隆分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188号济南恒隆广场113、113A、115、116、217号铺位。
负责人:理查德·约翰·艾伦·黑姆斯(RichardJohnAlanHames)。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超,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楼全幢。
法定代表人:彼得·罗纳德·丹伍德(PeterRonaldDenwood),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超,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4,5,**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德(MichaelJosephBoydJ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超,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学振,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志凌伟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济南恒隆分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济南恒隆分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对涉案名称为“基于电容触摸屏的脸部靠近识别方法”(专利号:201310162646.5)的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0月15日予以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济南恒隆分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济南恒隆分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请求宣告涉案发明专利权无效,被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