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63号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得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董事长。
被告:义乌市浩航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德民路**(义乌市强哥日用品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孙跃平。
被告:义乌市廿三里文雅文化用品厂,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div> 投资人:孙跃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义乌市浩航文具有限公司、义乌市廿三里文雅文化用品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查,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向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单,告知其在收到通知单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