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52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巍,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艺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div>法定代表人:韩笑,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艺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