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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逸辉食品商行、梁秀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3民初9686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逸辉食品商行、梁秀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逸辉食品商行;梁秀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3民初9686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逸辉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广州市荔湾区和安街**之一。

经营者:梁秀莲。

被告:梁秀莲,女,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逸辉食品商行、梁秀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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