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
被执行人:昌邑市新兴街家进水暖配件商店,住,住所地昌邑新兴街老汽车站对面/div> 经营者:褚同帮。
申请执行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邑市新兴街家进水暖配件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02执1053号。
案件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昌邑市新兴街家进水暖配件商店向我院缴纳案款10278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定义务为由,书面同意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