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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林黛玉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025号
案件名称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林黛玉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林黛玉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025号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林黛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溪头社区溪头写字楼**B103 法定代表人杨林。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林黛玉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理中,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实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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