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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凌云与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481号
案件名称张凌云与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凌云;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481号原告:张凌云,男,199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林,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尚传书,该公司首席代表。

原告张凌云与被告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张凌云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凌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凌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张凌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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