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2296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T。
法定代表人:王猛,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新陆兴水果批发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农产品批发市场JM2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0。
经营者:林耀监。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新陆兴水果批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