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民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美克马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工业园(原彭发纺织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王卞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吉磊,江苏苏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慧,江苏苏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寇卫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雷克蒙顿家具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相城大道1160号红星美凯龙E8179、E8180、E8187、E8188。
经营者:张孝朋,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
原审被告:姬兵,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系原东莞雅思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上诉人徐州美克马丁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马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公司)、原审被告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雷克蒙顿家具经营部(以下简称雷克蒙顿经营部)、东莞雅思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原审被告雅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姬兵在一审判决之后注销了雅思公司,经美克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变更当事人原审被告雅思公司为姬兵。
因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对雷克蒙顿经营部、姬兵进行公告送达,并于202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美克马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吉磊、常慧,被上诉人美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张丽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雷克蒙顿经营部、姬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克马丁公司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原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美克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1.美克马丁公司不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美克马丁公司使用的商标是商标局授权许可的商标,使用的标识也完全和涉案商标不一致,不会造成误认混淆;
2.一审判决的300万元赔偿额过高;
3.美克马丁公司与雅思公司不应共同承担责任,雅思公司只是美克马丁公司的销售公司;
4.美克马丁公司企业名称与美克公司可以区分,不应判决变更企业名称。
美克公司辩称,涉案商标有较高的知名度,且“美克”属于臆造词,美克马丁公司使用相关商标和字号主观恶意明显。
美克马丁公司应与雅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雷克蒙顿经营部、姬兵未提交答辩意见。
美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雅思公司、美克马丁公司、雷克蒙顿经营部停止侵犯美克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
2.美克马丁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美克”两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雷克蒙顿经营部赔偿美克公司50万元;
4.雅思公司和美克马丁公司共同赔偿美克公司1585万元;
5.雅思公司和美克马丁公司在新浪家居网站、搜狐焦点网站、网易家居网站刊登消除影响的致歉声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美克公司成立于1995年,系一家专业从事家具、装饰装潢材料、灯具及配套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和全国连锁销售的企业。
1997年8月7日,新疆美克实业总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068902号“美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金属家具、文件柜等”,目前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8月6日。
2002年,新疆美克实业有限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8062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布告牌;
草编织物;
家具;
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目前经续展有效期至2022年7月13日。
2004年5月21日,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取得第319879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
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目前经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5月20日。
上述三商标均于2014年12月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美克公司。
2014年10月14日,美克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260337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
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
木或塑料梯等”,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3日。
其中,第1068902号“美克”商标、第1806225号商标以及第3198798号商标均于2007年4月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为“新疆著名商标”,2007年8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出具商标驰字[2007]第97号《关于认定“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家具商品上的“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美克公司经营美式风格为主的“美克•美家”品牌家具,自2002年开始在全国广泛开设连锁店,目前其销售点已覆盖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成都等全国绝大部分城市。
美克•美家品牌先后荣获“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2004年度设计师喜欢的实木家具品牌奖”“2005中国十大著名家具品牌”“2005年度第二届室内设计师喜欢的家具品牌评选品牌综合评定大奖”“2011年度中国家居最具影响力家具品牌”“2012-2013家居潮流趋势推动品牌”“消费者最喜爱的家居品牌”“新疆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等诸多荣誉及奖项。
近年来,美克公司不仅在《时尚家居》《财经》《家居廊》等主流杂志上进行持续地品牌宣传,还在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搜狐焦点网、网易家居、新浪家居等媒体上投放大量的宣传广告,美克•美家品牌以及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雅思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经营范围包括销售、设计:家具、家居用品、家居饰品等,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
美克马丁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经营范围为家具、床垫生产、销售,注册资本为242万元人民币。
2016年6月,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申请,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对雅思公司网站内容以及涉及美克马丁品牌的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公证。
据公证书所附页面显示,雅思公司网站首页标注标识,其在“公司介绍”中记载“雅思公司座落于中国家具之都—广东东莞市,下辖东莞雅思家具厂和徐州美克马丁家具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家具设计、生产、销售、软装配套服务、家具定制业务为一体的专业化实木家具生产企业。
……雅思家具东莞、徐州两大生产基地公司占地60000多平方米,建有大型现代化标准厂房和舒适优雅的办公场所,公司斥巨资从台湾地区、德国引进先进的木工机械设备及中央集尘系统,采用进口北美鹅掌楸,经过设计师团队巧夺天工的设计,结合公司先进严谨的生产制作工艺,打造出‘美克马丁’高品质的100%纯实木美式家具”,其在“品牌传奇”中对品牌名释义记载为“MercorMartin名字的意涵:旋、跃,缓慢的旋转。
在马术盛装舞步-骑手与马以优雅的踱步完成半转身的动作;
在建筑内部结构-回旋而上的楼梯;
在海洋生物学-贝壳的螺旋形状;
而在这里‘MercorMartin’代表美克美家引领行业朝着‘新时尚的美丽转变’”。
该品牌释义与美克公司官网中记载的品牌名释义一致。
同时,雅思公司在其官网累计展出150多款产品图示,所标示的销售网点遍及江苏、上海、安徽、浙江、四川、湖南、湖北等18个省份。
2014年12月6日,第一家具网登载“美克马丁新品发布,引爆简美家具风潮”新闻,据该新闻所附发布会现场照片显示,其大型展板上显著位置标注了“美克馬丁”字样,下方标注“新品家具MARKOR&MARTIN”,发布会邀请到了全国100多名经销商莅临美克马丁展厅进行品鉴。
展厅门头标注“美克馬丁”字样。
其后,多家网络媒体先后转载“2015东莞名家具展,新品推介‘美克马丁’简美系列”、“《家具•商杂志为厂家找经销商为经销商找品牌,今日推荐:美克马丁》”等推广文章。
根据美克公司在诉讼中所提交的多份公证书显示,在长沙、成都、西安、郑州、济南、石家庄、天津、北京、威海、青岛等地的红星美凯龙、居然之家、东亚家居等知名家居卖场均开设有美克马丁品牌专营店,其中包括雷克蒙顿经营部设立于苏州蠡口红星美凯龙家居卖场的美克马丁工厂旗舰店(苏州蠡口销售中心)。
美克马丁公司庭审中陈述其本身不开设直营店,上述店铺均系加盟店形式开设。
根据公证书显示,上述店铺分别存在以下标识行为:1.除济南东亚家居内店铺标注“美克馬丁MERCORMARTIN”、天津“环渤海国际家居”内店铺标注“美克馬丁︱简”之外,其余店铺门头及店内外宣传广告显著位置均采用统一风格,标注标识;
2.在徐州、威海等少部分美克马丁品牌家具店铺价格签标注产地为徐州,其余大部分门店价格标签中标明产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在成都、石家庄、北京、烟台、威海等多个店铺的价格标签中标注品牌名为“美克马丁”;
3.在成都、青岛、石家庄、苏州蠡口等店铺均放置有内容一致的美克馬丁宣传册,在该宣传册首页左下角显著位置标注标识;
在烟台、长沙、西安等店铺均放置有风格较为一致的美克馬丁宣传页,宣传页显著位置标注标识。
4.雷克蒙顿经营部所经营的苏州蠡口家具在其宣传广告中标注“美克马丁家具”。
此外,根据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见证书记载,在位于东莞市厚街镇家具大道意美办公大厦一楼和六楼以及位于东莞市厚街镇家具大道嘉华大酒店斜对面的名都家具广场的围墙及外墙宣传板上有美克马丁标识的家具宣传广告牌及广告语,意美办公大厦的六楼有美克马丁店铺。
诉讼中,美克公司提交美克马丁店铺开设情况统计表,统计自2015年1月至今全国累计开设有28家美克马丁店铺,雅思公司及美克马丁公司对此认为,其中有9家店铺实际已经停止营业,有2家店铺(对应于四川峨眉山钰诚国际家居建材城店铺和万柏林区居然之家河西店4021)根本没有签订过加盟协议,是不存在的,但对其上述主张均未提交证据。
经一审法院查看,美克公司所提交的统计表中的店铺基本能够与公证书或者调取的工商信息对应,对于美克马丁公司、雅思公司明确提出异议的四川峨眉山钰诚国际家居建材城店铺,公证书仅是就“钰诚国际家居建材城招商快讯”新闻页面进行了公证保全,该新闻图片显示家居卖场外部张贴有美克马丁的宣传页,文字记载“热烈欢迎芝华仕……美克马丁等隆重进驻钰诚国际家居建材博览城”,但未见实际店铺的相关照片。
此外,对于万柏林区居然之家河西店4021店铺,美克公司提交了个体工商户名称为“太原市万柏林区美克马丁家具经销部”的工商信息,经营者姓名为刘燕,暂未见实际店铺状态或者其他证据。
另查明,美克马丁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美克馬丁”商标,2015年2月6日在第20类办公家具、家具等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
后美克公司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第14255641号‘美克马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该商标于2016年11月14日获取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办公家具、家具等,商标有效期自2015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6日。
美克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商评委)提出对上述第14255641号“美克馬丁”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商评委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关于第14255641号‘美克馬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后美克马丁公司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7)京73行初6343号行政判决,驳回美克马丁公司的诉讼请求。
美克马丁公司诉讼中陈述其就该行政一审判决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外,美克马丁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经核准注册取得第21357700号“MERCORMARTIN”商标以及第2135767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0类办公家具;
家具等。
诉讼中,双方均确认涉案被诉侵权的美克馬丁标识于2014年年底即已实际使用,早于其商标核准注册日期。
再查明,为佐证本案诉请的赔偿额,美克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五份“东莞雅思家具特许经营合同书”部分页面,分别系雅思公司与“山西太原郭政凯”、曾平荣、张孝朋、郭建礼、靳哲所签订,其中在“山西太原郭政凯”、张孝朋、靳哲的合同中有约定“乙方第一年进货总额总数在300万元人民币”,另两份合同则无此约定。
美克公司据此主张各加盟店的年销售额应至少为300万元,以此得出月销售额为25万元。
而美克马丁公司陈述认为尽管合同约定了300万元,但实际履行并未能达到该数额。
2.依据美克公司所提交的美克马丁店铺开设情况统计表,全国累计开设美克馬丁店铺28家,累计经营期间为655个月,但是经营时间的统计来自于美克公司陈述的其电话询问卖场所得,未有证据佐证。
3.天津市家具行业协会出具了一份“关于天津地区家具行业净利润的说明”,其中记载“经过我协会多年数据整理分析显示,天津地区家具行业净利润一般为20%-60%,该利润与企业的管理经营有着较大的关系,一般来说经营管理较好的企业净利润能够达到或超过60%,经营管理较差的企业一般也会达到20%-40%”。
美克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了“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牌橱柜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和2017年利润情况,主张根据上述上市企业财务报告显示,该行业平均净利润率为11.69%。
4.美克公司诉讼中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以及相应的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以及差旅费发票等,主张其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合计支付律师费15万元、公证费56000元,差旅费5958元,总计211958元。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美克公司经核准取得涉案第1068902号“美克”商标、第1806225号商标、第3198798号商标以及第12603370号商标,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同时,“美克”亦系美克公司的字号,美克公司对“美克”所享有的在先字号权益亦应受到法律保护。
字号和商标的部分重合使得美克商标或者与此相关的美克美家系列商标兼具了识别经营者和商品来源的双重作用,且两者彼此强化共同提升了品牌的知名度。
从既有证据显示,美克公司创立“美克•美家”家具品牌后,在经营中大量持续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其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亦曾有过被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美克或者美克美家标识已经成为了市场识别美克公司产品的主要标识,其在相关消费者心目中已与美克公司建立起了稳定的指向性联系。
而美克马丁公司成立于2014年,其成立之后即在产品及对外商业宣传中广泛使用被诉侵权的标识,该标识中“美克馬丁”文字为其显著识别部分,其完整涵盖了美克公司的注册商标及享有在先字号权的“美克”字样,而与美克公司持有的第3198798号商标以及第12603370号商标相比,在上述两个注册商标中“美克美家”汉字同样为公众进行呼叫和识别的主要部分,而“美克馬丁”包含了上述注册商标显著部分前列的“美克”字样,在美克兼系美克公司注册商标与字号,且与美克美家共同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情况下,“美克馬丁”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系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与美克公司存在投资、许可等关联关系,消费者基于错误认知而进行后续消费,会不正当的侵占或者攫取本应属于美克公司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利益,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基本准则。
并且,由于“美克”本身为臆造词汇,美克马丁公司对使用“美克馬丁”标识无创意或灵感来源的合理解释,结合两者均属于家具细分领域的美式家具产品以及雅思公司官网中对其品牌释义完整照搬美克公司对自身品牌的注解等项情节,可以认定美克马丁公司在主观上亦有攀附美克公司品牌的故意。
综上,基于保护在先权利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一审法院认为美克马丁公司的“美克馬丁”标识应停止进行商业性使用,由于美克马丁同时系美克马丁公司的字号,从尽可能地划清市场主体权利边界的角度出发,一审法院对其字号亦判令予以变更。
针对美克马丁公司认为“美克馬丁”系其获取注册的商标,且该商标目前效力未定,故其使用系合法使用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该商标是否应予宣告无效系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但是该标识的使用一旦涉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其本质上仍属于民事纠纷,法院有权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判断认定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且事实上,美克马丁公司在“美克馬丁”商标未获核准前已经大量商业性使用该标识,而一种构成对在先民事权利侵犯的行为,除非法律另有明确例外性规定,不能因获得某种形式上、程序上所谓合法授权而改变其侵权行为的性质。
对于在获得所谓合法授权之前就存在的行为,已经可以认定构成对他人民事权利侵犯的,更不能因为其事后获得所谓合法授权而改变其侵权行为的性质。
故一审法院对美克马丁公司以其在后获得商标授权进行的抗辩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美克公司所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分别评述如下:1.美克公司所主张的美克马丁公司标注标识的行为,鉴于“美克馬丁”字样是否侵害美克公司权益已在上文中予以分析,而“MERCORMARTIN”及均系美克马丁公司注册商标,美克公司在本案中亦不作单独主张,故对于该标识不再进行重复评价。
2.2014年12月,美克马丁新品发布会上,其大型展板上显著位置标注了“新品家具MARKOR&MARTIN”,其中完整包含了第1806225号“Markor”商标的构成要素。
同时,鉴于多个店铺中出现了内容相同的宣传册和风格一致的宣传页,有理由相信上述宣传册及宣传页为雅思公司及美克马丁公司所制作印发并用以推广其家具产品。
在上述宣传册及宣传页的显著位置标注标识,“MERCOR”与涉案“Markor”商标仅有个别字母的差异,但整体认读相近。
上述标识的使用方式在美克公司所持有的“Markor”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构成近似商标,侵害了美克公司对第1806225号“Markor”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3.雷克蒙顿经营部在其对外广告宣传中突出标注“美克马丁家具”字样,基于上述分析,在涉案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该种标注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构成对美克公司商标权的侵害。
再次,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
如上所述,雅思公司及美克马丁公司商业性使用“美克馬丁”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当立即停止对该标识的使用行为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美克马丁公司在宣传推广中存在标注与“Markor”商标近似的标识的行为,雷克蒙顿经营部在其经营过程中有突出使用与涉案“美克”以及、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其构成对美克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侵害,亦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首先,美克公司诉请判令雅思公司及美克马丁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鉴于美克公司未提交因被诉侵权行为致其商誉严重贬损的相关事实依据,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判令雅思公司及美克马丁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已足以对美克公司权益进行保护,故不再单独判令消除影响。
其次,关于雅思公司和美克马丁公司的责任分担问题,雅思公司尽管述称其仅存在销售行为,但该陈述与其网站刊载内容以及美克马丁部分门店所标注产地不符,一审法院综合现有证据认定雅思公司与美克马丁公司共同实施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其需要共同承担由此导致的赔偿责任。
第三,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本案中,美克公司主张以被告获利作为侵权赔偿额计算的依据,并提出了以每年300万元销售额、28家美克马丁门店、累计销售月份数以及行业平均利润率,上述因素相乘得出具体的获利数额,但是由于在目前本案所呈现的五份特许经营合同来看,仅有三份合同中存在每年300万元销售额的约定,而另两份合同中则无数额的相关约定,因此美克公司主张每家门店年销售均为300万元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
且双方均确认部分美克马丁店铺已经实际关闭,即使仍在经营的店铺其实际经营期间的统计亦缺乏相应的证据佐证,而美克公司所提交的利润率的数据来源于几家上市公司的利润平均值,但美克公司未能就上述上市公司经营产品与雅思公司及美克马丁公司产品的关联性以及其数据能够运用于本案作出合理的说明,加之该数字与其提交的天津家具行业协会所出具的说明记载的利润率差别亦较大,故在没有进一步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现有证据无法真实客观地反映该细分行业的产品利润情况,不能作为本案计算赔偿额的直接依据。
综上,由于美克公司提出的各项计算因素依据不足,本案无法以被告获利直接确定赔偿额。
在美克公司因被诉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及雅思公司及美克马丁公司因此获利均无法查实的情况下,综合考量美克美家品牌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美克马丁加盟店的开设情况以及美克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雅思公司与美克马丁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额为300万元。
至于雷克蒙顿经营部所应承担的赔偿额,从目前本案所查实的事实来看,雷克蒙顿经营部在经营过程中对其品牌的宣传行为涉及侵害美克公司商标权,但整体情节较为轻微,美克公司主张50万元赔偿额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综合雷克蒙顿经营部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其主观恶意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其赔偿额为1万元。
雷克蒙顿经营部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抗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东莞雅思家具有限公司、徐州美克马丁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雷克蒙顿家具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
三、徐州美克马丁家具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美克马丁”字号,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至相关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四、东莞雅思家具有限公司、徐州美克马丁家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五、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雷克蒙顿家具经营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六、驳回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900元,由雅思公司、美克马丁公司负担30800元,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9100元。
二审中,美克公司提交关于雅思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简易注销公告信息、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打印资料三份证据,用以证明雅思公司在一审判决之后已经简易注销,且姬兵作为雅思公司唯一股东,在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签字承诺承担企业注销后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美克公司并据此申请本院变更案件当事人,将雅思公司变更为姬兵。
美克马丁公司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其他无意见。
本院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美克马丁公司二审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1.雅思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姬兵为原雅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雅思公司的登记状态为:企业注销。
上述公示系统关于雅思公司的信息页面载明:2018年12月6日,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东莞雅思家具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姬兵具以签名和加盖了雅思公司印章,并公开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它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发出《东莞雅思家具有限公司简易注销公告信息》后,于2019年1月28日核准雅思公司简易注销。
3.一审中,雅思公司提交了姬兵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书,委托公司员工王凯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于2018年6月25日、7月23日分别到庭参加了一审听证和开庭。
雅思公司向一审法院确认其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为“江苏徐州青山泉镇工业园美克马丁家具有限公司”,该地址与本案另一原审被告即二审上诉人美克马丁公司的地址相一致。
4.2018年7月23日,雅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在一审庭审中向法庭陈述:雅思公司实际上是美克马丁公司为了对外销售方便而成立,美克马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雅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
5.二审中,美克公司和美克马丁公司均认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维持国家商评委针对美克马丁公司“美克馬丁”商标的无效裁定书。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美克马丁公司是否侵害了美克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一审判决确定的法律责任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一、美克马丁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国家商评委已裁定美克马丁公司“美克馬丁”商标无效,美克马丁公司的“美克馬丁”商标属自始无效,故美克马丁公司上诉主张其使用的是经商标局授权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美克马丁公司使用的“美克馬丁”标识以及在部分宣传中使用的标识,与美克公司的企业字号以及、等商标均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且“美克”属于臆造词,在一般消费者的阅读理解及交流认知过程中,对于判断商业标识的商品来源具备较高的对应性,能够起到较高的识别度,因此美克马丁公司的相关使用行为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认为美克马丁公司生产的产品系美克公司生产,或者误认为美克马丁公司与美克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最后,一审法院业已查明,美克公司的企业字号及涉案注册商标在家具行业内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此情形下,美克马丁公司使用“美克马丁”作为企业字号并注册“美克馬丁”商标,其不当攀附以及侵占美克公司市场知名度及市场利益的主观故意较为明显。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美克马丁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一审判决确定的法律责任适当首先,一审法院查明了雅思公司官网中宣称其下辖两个生产基地以及部分销售产品标注产地为广东东莞等事实;
本案诉讼中雅思公司确认的其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亦与美克马丁公司的实际地址完全一致;
雅思公司在一审阶段陈述其法定代表人与美克马丁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系美克马丁公司为对外方便销售而成立,上述一系列证据和事实均证明雅思公司并非仅仅是美克马丁公司的销售公司,就涉案侵权行为而言,系两公司在联系紧密、各自具有相对分工的基础上共同合作实施,故一审法院判决雅思公司与美克马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其次,虽然一审法院未完全支持美克公司关于赔偿额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法,但是通过美克公司举证可知,美克马丁公司在全国开设店铺28家,且与部分店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第一年的进货总额在300万元,这些数据可以说明美克马丁公司的生产销售规模较大,再结合美克公司品牌知名度、家具行业的利润率、美克马丁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及时间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300万元赔偿额并无不当。
最后,如前所述,美克马丁公司的企业字号与美克公司的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如美克马丁公司字号继续使用则很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一审法院从划清市场主体权利边界的角度出发,判令美克马丁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亦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三、关于本案当事人变更及法律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本案二审期间,雅思公司已经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终止,其已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亦失去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再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本案中,在案证据并未显示雅思公司在注销前已经依法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而姬兵作为雅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其在申请注销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签字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它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上述承诺中,姬兵明确作出了关于承诺书内容失实和存在违法失信,则其作为雅思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的意思表示。
一审程序中,雅思公司指派其员工王凯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答辩意见并到庭应诉,亦向法庭确认了其与上诉人美克马丁公司相同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姬兵作为雅思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显然明知雅思公司涉及未了诉讼,更显然明知一审法院判令雅思公司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仍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有悖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显属违法失信行为。
二审程序中,本院根据美克公司申请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变更姬兵为当事人,不影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姬兵在理应知晓诉讼进展的情况下,经本院依法传唤却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其逃避法律责任、拖延诉讼进程的主观恶意明显,法律就其行为亦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由此,为及时保障美克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增加权利人诉累和不必要的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根据美克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二审当事人变更申请,同时结合姬兵系雅思公司唯一股东,且在投资人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担法律后果和责任的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在二审程序中变更原审被告雅思公司为姬兵,并判令其承担应由原雅思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美克马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基于二审中当事人变更的情况,本院依法对一审判决相关判项予以调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三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72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五、六项;
二、变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7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姬兵、徐州美克马丁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变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72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姬兵、徐州美克马丁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徐州美克马丁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