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2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战良鑫阜烟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西路25号增3号。
在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战良鑫阜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基于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津02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