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5民初1613号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冲,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百爵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胥江路301号(商务秘书公司托管A-044)。
法定代表人:刘朋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百爵豹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邹懿独任审理。
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