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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彻斯特联合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黄悦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民初260号
案件名称曼彻斯特联合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黄悦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曼彻斯特联合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黄悦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260号 原告:曼彻斯特联合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MANCHESTERUNITEDFOOTBALLCLUBLIMITED),住所地英国曼彻斯特老特拉福特马特巴斯比爵士大道M16大街(SIRMATTBUSBYWAY,OLDTRAFFORD,MANCHESTER,M16ORA,UNITEDKINGDOM)。

法定代表人:帕特里克·斯图尔特(PatrickStewart),该公司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悦琦,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曼彻斯特联合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悦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曼彻斯特联合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曼彻斯特联合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本院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曼彻斯特联合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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