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260号 原告:曼彻斯特联合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MANCHESTERUNITEDFOOTBALLCLUBLIMITED),住所地英国曼彻斯特老特拉福特马特巴斯比爵士大道M16大街(SIRMATTBUSBYWAY,OLDTRAFFORD,MANCHESTER,M16ORA,UNITEDKINGDOM)。
法定代表人:帕特里克·斯图尔特(PatrickStewart),该公司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悦琦,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曼彻斯特联合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悦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曼彻斯特联合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曼彻斯特联合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本院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曼彻斯特联合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