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7民初306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玲,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宇韬,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锋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iv>法定代表人:曾奥星,总经理。
被告;
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iv>法定代表人:韩瑞,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锋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佳璐审 判 员 林抒蔚人民陪审员 唐晓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