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刑初118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明聪,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12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聪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8、9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明聪未经注 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其租用的苍南县藻溪镇××民房内,非法制造“白云边”酒盒。
2019年10月14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述加工点查获印有“白云边”、“”商标标识的酒盒材料66000余件,以及光纤激光打标机一台和调速胶水机两台。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张明聪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3032420号“白云边”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米酒、葡萄酒等,现在注册有效期内。
注册号为第5576721号“”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酒(饮料)等,现在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涉案“白云边”酒盒材料上标注的“白云边”、“”商标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基本相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明聪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张明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明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鉴定证明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人陈某1、陈某2、陈某3、吴某、张某、王某、许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明聪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照片、假冒酒盒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第3032420号“白云边”、第5576721号“”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张明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明聪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明聪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白云边”酒盒材料66000余件以及作案工具光纤激光打标机一台、调速胶水机两台、蓝色honor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其中机器和手机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