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范斯公司与赵国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10191号之一
案件名称范斯公司与赵国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范斯公司;赵国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0191号之一 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州利福尼亚州科斯塔梅萨市南海岸大道**。

法定代表人:伊丽莎白·斯托克斯蒂尔。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宴明,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赵国平,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园,浙江田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与被告赵国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后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赵国平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