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0191号之一 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州利福尼亚州科斯塔梅萨市南海岸大道**。
法定代表人:伊丽莎白·斯托克斯蒂尔。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宴明,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赵国平,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园,浙江田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与被告赵国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后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赵国平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