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673号原告:杨睿智,男,侗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区君轩乐数码配件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
经营者:陈尉鹏,男,汉族,1996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光明区。
原告杨睿智与被告深圳市光明区君轩乐数码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43××××.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杨睿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睿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