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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丽区雅彤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3民初1377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丽区雅彤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雅彤食品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民初137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雅彤食品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西杨场村******。

经营者:吴仙法。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雅彤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于明辉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封宇华书记员冯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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