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1028号原告:单雨萌,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亮,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珊珊,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红桥区津创九寸钉餐饮店,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街道大丰路25-29(单)号陆家嘴中心(L+MALL)L601、602、603。
经营者:赵福勇。
原告单雨萌与被告天津红桥区津创九寸钉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单雨萌诉称,其系第26858089号、第31847947号“九寸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上述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被告成立于2019年8月1日,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等。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店招门头、宣传材料、店内展示、餐具物品及大众点评等线上宣传中使用了“九寸钉”字样,上述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据此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其第26858089号、第31847947号“九寸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天津红桥区津创九寸钉餐饮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系在天津市红桥区注册成立的企业,其经营地点亦在天津市红桥区。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额仅为100万元,应在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故其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红桥区,且诉讼标的额达100万元,已属本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的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红桥区津创九寸钉餐饮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天津红桥区津创九寸钉餐饮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剑腾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