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十堰经济开发区普澜通讯设备经营部、经营者李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执971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十堰经济开发区普澜通讯设备经营部、经营者李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十堰经济开发区普澜通讯设备经营部;李霞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1执971号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十堰经济开发区普澜通讯设备经营部,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中路**祥安广场中厅div>被执行人李霞。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十堰经济开发区普澜通讯设备经营部、经营者李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民初50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的主要内容为:被告十堰经济开发区普澜通讯设备经营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十堰经济开发区普澜通讯设备经营部未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在审判阶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该案系缺席审理,公告送达判决。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亦未联系上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张贴公告,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

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网络查控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十堰经济开发区普澜通讯设备经营部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霞名下有足额财产可供本案执行。

三、司法惩戒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执行惩戒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均已知晓,对本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报告财产;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此当属于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50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