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黔01执1433号吴琦: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知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受移送执行执行吴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处罚金32400元一案,执行案号为(2020)黔01执1433号。
被执行人已将罚金32400元缴纳至本院,本院依法上缴国库。
因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关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知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中吴琦罚金全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