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080号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金常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山博路。
法定代表人:赵小强。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济宁市金常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金民海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民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