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6381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硖石万凌通讯器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硖石街道工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2BBWWYX3。
经营者:张烨,女,195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硖石万凌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宁市硖石万凌通讯器材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