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580号之三 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仓前街道文一西路********-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945932924。
法定代表人:吴作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娜,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城区元和李晓荣家具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顺德家居品牌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7MA1PKMTW7H。
负责人:李晓荣,该店经理。
被告:温州洪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渔藤路******代码:913303021451659651。
法定代表人:夏琦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上海洪迪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第****1310120MA1HNE7C0Q。
法定代表人:夏建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相城区元和李晓荣家具店、温州洪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洪迪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98元元,减半收取7249元元,由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