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7209号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珺娅,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积栋,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积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丁炯华书 记 员 丁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