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84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楠,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永宏五金电料综合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街残联楼门市房**。
经营者:王春君。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永宏五金电料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