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791号原告:彭能杰,男,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培森,男,汉族,住广东省*********************。
原告彭能杰诉被告方培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果盘(玫瑰花)”、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彭能杰表示其与被告方培森达成和解协议,故其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能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能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能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