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909号原告:卢小奔,男,1993年4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叮咚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海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黄兆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娇梅,浙江锦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小奔与被告温州叮咚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卢小奔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小奔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小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小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