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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胡曾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36196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胡曾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胡曾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619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曾飞,男,汉族,1985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山东省金乡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曾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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