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知民初52号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云朋,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晓阳,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世纪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九峰村烟山岭组119号。
法定代表人:秦鸣。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
法定代表人:陈勇。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世纪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开庭前,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黄红萍审判员 谢 晋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法官助理周政国书记员李峻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