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知民初64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平房**。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乾明福装饰部,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河**增光道**(民权美家装饰城****)div>经营者:叶前明。
被告:天津靓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闽中路****v>法定代表人:汪诗亮。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北区乾明福装饰部,天津靓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张 铮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杨东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