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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胶州市尚客多超市胶西店、胶州市尚客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11民初17548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胶州市尚客多超市胶西店、胶州市尚客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尚客多超市胶西店;胶州市尚客多超市;高密市尚客多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7548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尚客多超市胶西店,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

经营者:谢丽华。

被告:胶州市尚客多超市,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里岔镇。

经营者:谢丽华。

被告:高密市尚客多生活超市,住所地潍坊市高密市。

经营者:谢丽华。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尚客多超市胶西店、胶州市尚客多超市、高密市尚客多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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