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7548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尚客多超市胶西店,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
经营者:谢丽华。
被告:胶州市尚客多超市,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里岔镇。
经营者:谢丽华。
被告:高密市尚客多生活超市,住所地潍坊市高密市。
经营者:谢丽华。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尚客多超市胶西店、胶州市尚客多超市、高密市尚客多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