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10662号原告:长沙成师傅腊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东屯渡社区高岭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玮。
被告:长沙县黄兴镇万帅餐馆,经营场所:长沙县黄兴镇石弓湾社区交院新天地商住楼**。
经营者:万帅。
原告长沙成师傅腊鱼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县黄兴镇万帅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长沙成师傅腊鱼餐饮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县黄兴镇万帅餐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成师傅腊鱼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长沙成师傅腊鱼餐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