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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振奎与李子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执3179号
案件名称朴振奎与李子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朴振奎;李子明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3179号申请执行人:朴振奎(PARKJINKU),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代理人:罗璎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子明,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潮**。

申请执行人朴振奎与被执行人李子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43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李子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朴振奎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450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委托广东省汕头市潮**人民法院调查其住所地的财产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2660.48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9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子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2660.48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31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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