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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正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3216号
案件名称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正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正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3216号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D。

法定代表人:林清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正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扬村九队西四巷10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XN。

法定代表人:朱宗民。

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正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正骁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正骁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正骁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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