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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李周与嘉兴市源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846号
案件名称叶李周与嘉兴市源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李周;嘉兴市源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46号 原告:叶李周,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源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092342752W,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步云集镇文苑路**。

法定代表人:许叶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金,公司股东。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薇,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李周诉被告嘉兴市源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李周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李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李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李周负担。

原告叶李周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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