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46号 原告:叶李周,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源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092342752W,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步云集镇文苑路**。
法定代表人:许叶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金,公司股东。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薇,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李周诉被告嘉兴市源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李周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李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李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李周负担。
原告叶李周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